如何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是什么意思?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南通仁和会计培训学校都整理好了,请大家看看哈~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1.提高防范意识,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平凡的会计人(ID:pf-acc)不管是什么业务,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否则宁可放弃这笔业务,另辟其他购货途径。
02.尽量经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
纳税人经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旦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
03.落实发票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企业发生业务,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具体要要审查以下5个方面:
(1).审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
(2).审查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是否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3).查看对方的发票购领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是该单位依法领取的发票。
(4).要求开票企业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审查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5).查阅该单位有关该货物的账簿、凭证,审查该企业是否真正购进或生产了这些货物。
04.疑点发票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PS: 税务机关严打虚开发票行为,税警联合执法已成常态。纳税人应牢记以上4点,远离虚开发票风险!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企业管理人员等也应加强对虚开犯罪的认识,不做违法经营。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纳税环节中实际操作和执行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有效防范职业风险。
【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是什么意思?】
现行税收征管体系下,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善意取得专用发票的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对其依法进行追缴。
南通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根据该文件,善意取得的判定要件有三个:
头等,购货方无主观故意,判定的标准是“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的内容是一致的;
第二,发票的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
企业发票上的印章、金额、税额要与实际业务完全一致。
第三,双方之间要存在真实的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购销关系。
无主观故意、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一致和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购销关系,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存在被税务机关按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处理的风险,处以五倍以下罚款,虚开税款一万元以上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诉。
【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
南通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收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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