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规定是?“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么?南通仁和会计培训学校都整理好了,请大家看看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制度规定十分严格。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①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平凡的会计人(ID:pf-acc)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PS: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快速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快速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形式上“三流不一致”,不能直接认定“虚开”
1、存在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向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综上,从法律关系上看,煤炭购销业务由B公司和Z公司开展,Z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的规定。本案中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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